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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律 律师事务所为一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失去父亲的受害者伸张正义

在 资律 律师事务所 团队的努力下,在刑事调查的框架内,尽管初步调查当局采取了各种繁文缛节, 但我们的同事还是尽一切努力和手段与之斗争,使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并为 受害人讨回了公道:案件提交到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并满足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要 求。

故事到这里似乎就该结束了,但遗憾的是,在刑事案件的框架内,受害人不能对其财产,也就是车辆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尤其是在我们的案件中,肇事者在事故发生时是在雇主的车上执行运输货物的劳动任务,因此,这种索赔要求是在一般管辖法院向肇事者的雇主提出的。

由于我们律师的出色工作,法院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并做出了满足索赔要求的裁决,甚至还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395 条的规定收取了利息。尽管被告提出了上诉,但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仍维持了这一决定。

与此同时,我们的员工还面临着被告代表--事故肇事者的雇主--所采取的站不住脚的立场, 他一再试图误导法庭,以司法文书为其立场辩护,司法文书称被告与事故肇事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 系,但我们的律师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和上级法院的司法文书,驳斥了被告的论点,从而证明了相反 的事实。

但被告代表最 “奇怪 ”的举动是,在追偿事故损失的民事案件框架内,他提出了反诉,要求向我们的受害人追偿不当得利。你知道所谓的 “不当得利 ”包括什么吗?那就是事故肇事者的雇主(我们的被告)自愿将受害人的物质援助转给了因事故去世的父亲的葬礼和守灵费用。当然,由于我方律师的出色工作,法院没有受理该反诉,因为被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 138 条规定的受理反诉的条件。

但这并不是结束...

尽管上诉法院和撤销原判法院向被告指出反诉不属于接受和考虑的范围,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事 实,但被告,或者说其代理人,还是在我们的受害人之前的注册地(明知该地址已经过期,而且 受害人已搬迁至俄罗斯联邦的另一地区)向法院提交了索赔声明,以向我们的受害人追讨不当得利。

当然,我们的律师对这一要求做出了全面回应,并附上了可靠且可采信的证据,即使我们的专家没有亲自参加庭审,法院也做出了合法合理的裁决,拒绝满足所述要求。

我们希望被告及其代理人到此为止,但实践证明,我们将在更高一级的法庭上与他们交锋,因为我们的任务是保护客户免受无理要求,将维护客户的利益和权利进行到底,因为我们无法以任何其他方式开展工作。